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恢1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附1号百业兴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0742569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大安街道伞渝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851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女,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女,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跃进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涉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5000000元及相关费用。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其中,本院依法于2022年6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无可划扣余额。本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渝汇龙大道(北段)西侧附X号X幢房屋、重庆市永川区渝汇龙大道(北段)西侧附X号X幢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萱花路X号X幢附X号房屋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西外老街X号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X号附X号的房屋;***名下位于重庆市永川区桂山路X号X幢X-X#的房屋,上述房屋在司法处置过程中,由于地址无法核实,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还依法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案案款仍未能兑现,未兑现金额为15000000元及相关费用。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恢1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陶 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