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酉阳县翔升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202号
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桃花源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崛起路(酉阳县桃花源镇双福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2579。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峰,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翔升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和平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6241510W。
法定代表人:胡斌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酉阳县翔升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因需要继续收集证据,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建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记员黄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