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144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钧翔,重庆或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南路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5U6KD03W。
负责人:张电。
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崛起路(酉阳县桃花源镇双福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2579。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酉阳供电分公司,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传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