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2573号
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崛起路(酉阳县桃花源镇双福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2579。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45号内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586956008。
法定代表人:魏新兴。
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61元,减半收取5430.5元,由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建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 玲
书 记 员 黄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