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4民终1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崛起路(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双福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7116472579。
法定代表人:陈文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丽明,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1476943H。
法定代表人:杨正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酉阳县光达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景红
审 判 员 何洪波
审 判 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喻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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