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1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生物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再审申请人***、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以与被申请人***协商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青海润鸿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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