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恒达盛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19号 申请人湖南恒达盛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申请人湖南恒达盛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网络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17183.43元,冻结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网络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的存款额度717183.4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717183.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因在执行查控系统中未能查询到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的银行开户信息,故未能实施保全。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未能实际控制到被申请人的足额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