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6046号
原告:青海锋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MA759QJ3X7,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大堡子村88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北区小桥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166392,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A幢6楼613-615)。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776733,住所: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海锋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锋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锋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锋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原告青海锋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