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4664号
原告:佛山市某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原告佛山市某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某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某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