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1民初15407号
原告:重庆市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复兴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37767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按40%收取124元,由原告重庆市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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