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1286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重庆某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66533R。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重庆某发展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7.96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