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21286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重庆某发展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66533R。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某。
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公司、重庆某发展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公司于2024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7.96元,由原告重庆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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