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814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