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814号
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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