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15757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王某某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