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1民初5433号
原告:汪某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程某某,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汪某某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82元,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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