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3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童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绍斌,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民初62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所签署的合同并无任何仲裁条款,且案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2.两个被上诉人之间签署的合同约定仲裁,上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仲裁条款不能约束上诉人。3.该案是上诉人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法院混淆了主体关系。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11月5日,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一期工程陆域形成及配套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将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同所涉工程交由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后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一期工程陆域形成2-1框架合同》,并于2016年1月7日签订《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一期工程陆域形成及配套工程施工劳务协作合同》,约定由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协作。协议签订后,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约完成了工作量,但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承包方,应与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故本案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向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涉及到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但重庆孜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港龙头作业区一期工程陆域形成及配套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已经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裁决”,故双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主管权异议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倪 静
审 判 员 谭红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玥婷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