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财保132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38号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彭通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译,重庆博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406016Y,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01日作出(2021)渝0102执保33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0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因此而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本院(2021)渝0102执保33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太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朱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