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6417号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黔江城投集团),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办事处西山步行街7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9074007XP。
法定代表人:高长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406016Y。
法定代表人:周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飒,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帆
人民陪审员    王小兵
人民陪审员    高可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帅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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