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民初8829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2576XU。
法定代表人:傅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份号码9150010845********。
法定代表人:周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陈永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尹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