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嘉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5民初1254号 原告:广安嘉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五福西路51号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CBFU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天鹅湖社区开州大道东段1044号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53RKXY。 法定代表人:林彬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林彬彬,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40601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安嘉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通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林彬彬、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嘉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嘉通公司工程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欠付金额为基数,从2022年8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3日为1840元);2.判令被告林彬彬、渝航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7日,原告嘉通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内部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将长寿化工码头二期工程4号泊位、5号泊位加固钢支撑项目分包给原告嘉通公司,工程款暂计110000元,工程款由被告***公司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22年8月10日,被告***公司与原告嘉通公司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单,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100%,工程款合计1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应在2022年8月19日前支付工程款,但至今未付。被告***公司系被告林彬彬个人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林彬彬应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渝航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嘉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嘉通公司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案涉工程为重庆港长寿***作业区化工码头二期工程4号泊位、5号泊位的加固钢支撑工程。钢支撑是用钢筋或钢管和混凝土一起组成,在潮汐频繁的港口使用,是水下加固最常用的方法。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原告嘉通公司提交的证据和现场查看,4号泊位、5号泊位加固钢支撑项目是用多根钢管加固支撑栈桥,保障在桥梁上进行码头施工的稳定性和稳固性,入土(岩)三米至十米,属于重庆港长寿***作业区化工码头二期工程4号泊位、5号泊位建设工程的部分内容。故本院认为,案涉工程虽层层转包,但系重庆港长寿***作业区化工码头二期工程4号泊位、5号泊位的建设工程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规定的“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中的码头工程或其他工程。因此,本案应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重庆港长寿***作业区化工码头,系位处于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至江苏太仓浏河口之间的港口,故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万 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建明 书 记 员  廖 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