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24151号
原告:重庆首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19号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92416969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450406016Y。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首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首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首天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首天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06.5元,由原告重庆首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沈 宁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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