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1719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05号五单元1-1号,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8450406016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15号五单元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2576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子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纳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