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终4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晓霖,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南,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68889978P。
法定代表人:卢祖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城齐鲁大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7262163025。
法定代表人:王瑞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文,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丽,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1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法定代表人:薛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雪娟,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女,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渝山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德州黄河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416元,减半收取2120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薇
审 判 员  颜 菲
审 判 员  彭海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翟苏南
书 记 员  范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