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30796号
原告: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8853X7。
法定代表人:周先锋,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叶宝明,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我院向原告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9661.42元。原告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詹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