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财保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928853X7。
法定代表人:周先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志,国豪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国豪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码91500000202800962C。
法定代表人:叶宝明。
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渝0109执保7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重庆两路口支行的银行存款193164.85元。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渝水水务机械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宏洲
书 记 员 包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