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602号
申请人:***,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新蕾,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荣,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6186E。
法定代表人:胡远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海,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重庆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重庆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俞旭东
审判员 邓成江
审判员 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