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财保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保全人: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36186E。
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渝0230执保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对被保全人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委托诉讼代理律师事务所,即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处(2020)渝0230执恢345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款250000元予以冻结二年。二、对案外人蒋绍成(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61********)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x路x支路8号x单元x-x【房屋产权证号:306房地证2010字第0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年。”现申请保全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请求解除对被保全人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解除担保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保全人***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宗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海涛
书 记 员 谭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