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恢14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中段******商业房1-5,组织机构代码68147777-8。
法定代表人:肖**安,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杨家坪前进路**,组织机构代码20313618-6。
法定代表人:刘锋,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建商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恢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科
审 判 员 钱 莉
审 判 员 周 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玉兰
书 记 员 张雅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