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明祖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恢1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居民。
被执行人:明祖洪,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与***、明祖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21)川0402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任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