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8797号之一
原告:北部新区***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200号1幢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000MA5XXPRT3P。
经营者:**文,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负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部新区***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部新区***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部新区***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6.84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北部新区***渝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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