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290号
原告:重庆铵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高新区******10号1#楼房第四层402-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XMKE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负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铵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铵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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