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138号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058442,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8号负5-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庆同德(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长庆石油勘探局集体资产投资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7202928223,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关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长庆同德(庆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