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

王某某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06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韫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