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3民初106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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