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30执573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9日给被执行人丰都县青龙乡人民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4月21日,本院组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审  判  长   雷光福 审  判  员   陈剑波 审  判  员   谭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