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33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昱,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欢欢,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21241704U。
法定代表人:秦家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绍波,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俊江,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周成鱼,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马军林,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向俊江、周成鱼、马军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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