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3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66号1幢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212417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80045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6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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