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3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66号1幢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212417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市丰都县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7980045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宇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煌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6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  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