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1民初68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9331902。
法定代表人:金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政通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68270672H。
法定代表人:何镇初。
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政通通信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76元,减半收取3638元,由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余正海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向太培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