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

**实业有限公司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万州区渝东开发区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1民初1217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坝申明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280101。
法定代表人:冯俊亮,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331902。
法定代表人:金权,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以上二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开发区幼儿园,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科园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10159795106XM。
法定代表人:汪中秋,女,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贵,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开发区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物管费765574.8元及违约金76557.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65574.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A区、B区房屋面积3214平方米作为幼儿园使用,由原告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收取租金及物管费,若拖欠租金及物管费2个月以上,需按10%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支付2017年的租金及物管费共计765574.8元,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
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开发区幼儿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迟延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66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反诉诉讼费由二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24日,反诉原告与二反诉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租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A区幼儿园、B区托儿所开展教育工作。但二反诉被告直至2016年7月才将A区幼儿园交付反诉原告,致使反诉原告2016年9月1日才开园招生。B区托儿所因无室外活动场地,至今未交付。由此,反诉原告产生经济损失660000元。按合同约定,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使用的,应按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反诉原告合法权益,反诉原告提出如上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在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完成长龙家园幼儿园的创办并取得注册登记证后,该新建幼儿园为乙方继承人,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责任、义务”,重庆市万州区北大附幼长龙幼儿园已于2017年4月5日在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且经向该幼儿园询问,该幼儿园同意该条款并实际在享有和承担《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因此,被告(反诉原告)在《房屋租赁及物业管理合同》中的合同权利义务已概括转让给了重庆市万州区北大附幼长龙幼儿园,被告(反诉原告)已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开发区幼儿园的起诉。
本诉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重庆市**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2221元、反诉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渝东开发区幼儿园已预交的受理费52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分别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志攀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