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利美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1民初8974号
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42280101。
法定代表人:冯俊亮,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联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331902。
法定代表人:金权,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应,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利美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31599978X。
法定代表人:程光军,董事长。
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利美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玉罗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玉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929元,由原告重庆三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玉罗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  张文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登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