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3执199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3402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中,法院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的所有游乐设施、及其所有的附属设施(冰巴水世界的所有游乐设施),已被本院查封,因其游乐设施、及其所有的附属设施(冰巴水世界的所有游乐设施)没有产权证及其土地是其他案外人所有,并且多次转租,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因被执行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位于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的游乐设施、及其所有的附属设施(冰巴水世界的所有游乐设施)没有产权证及其土地是其他案外人所有,并且多次转租,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林印收取了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的营业款300万元,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印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共计1769022.4元,本院已扣划1769022.4元至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只要求法院暂支付150万元,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还在协商,其余款项269022.4元根据协商的结果,再告知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0840234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可依法对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石 愚 审 判 员  李 智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万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