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新农街38-5号。
法定代表人:熊春森,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徐贵彬,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乌兰大化肥工地中化二建生活区。
上诉人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徐贵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2201民初2856-2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21)内2201民初285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巴南区,所以该案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为乌兰浩特市,故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翁兴文
审 判 员 高铁英
审 判 员 孟海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海涵
书 记 员 曲世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