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208)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3民初16901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白鹤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4186D。
法定代表人:熊春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卫锋,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清清,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中段紫金阳光12号楼A座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1891D。
法定代表人:向东海,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新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30982682。
法定代表人:张林,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夏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斯努特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锋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人民陪审员    冉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陈  余
书  记  员    张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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