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01民初5521号
原告:**1,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税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1与被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1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诉讼费42922.00元,减半收取21461.00元,由**1负担。
审判长 李晓峰
审判员 杨岱岳
人民陪审员 韩玉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宝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