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终73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渝沙村145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082334K。
法定代表人:林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白鹤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7418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0895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泽钢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百晟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3民初16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海岸水上游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