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3民初1052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现住大同市。
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开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仝彩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