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御昌佳园。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御昌佳园。
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西路3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47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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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