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3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御昌佳园。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御昌佳园。 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西路3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大同市大安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47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