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6943号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3586559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文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34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经友好协商,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特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杨波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