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1298号******
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城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廖乐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计1591元,由原告山东鑫万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