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244号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楼
法定代表人:*保国。
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原告重庆市中电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