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7民初8080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曾统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城北市场F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200000908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城北市场F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38200000839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人实业(集团)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颜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封亮